苏州市吴中区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吴中区武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以吴中区为中心的武术运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群众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人们广泛、深入地开展武术运动,不断提高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水平,积极组织选手参加各项武术赛事,加强与兄弟武协的联系,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投身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吴中区体育总会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苏州市吴中区管委会龙西办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吸收会员参加武术活动,定期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普及和提高吴中区武术爱好者水平;
2、积极宣传、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为社会培养武术人才;
3、积极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和武术段位的推荐和考评工作;
4、积极组织本区选手,参加各级各类武术赛事;
5、积极参加苏州市和吴中区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5、按规定缴纳会费(70岁以上高龄会员免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议中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能。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在会员中口碑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能胜任所肩负的职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总教练两名,副总教练若干名,教练员若干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财政补助;
4、有关部门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1月 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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