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武术协会章程

2016/1/25 8:05:5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吴中区武术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以吴中区为中心的武术运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群众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正确引导人们广泛、深入地开展武术运动,不断提高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水平,积极组织选手参加各项武术赛事,加强与兄弟武协的联系,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投身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吴中区体育总会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苏州市吴中区管委会龙西办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吸收会员参加武术活动,定期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普及和提高吴中区武术爱好者水平;

2、积极宣传、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为社会培养武术人才;

3、积极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和武术段位的推荐和考评工作;

4、积极组织本区选手,参加各级各类武术赛事;

5、积极参加苏州市和吴中区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和问题;

5、按规定缴纳会费(70岁以上高龄会员免缴)。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议中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区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能。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在会员中口碑好,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能胜任所肩负的职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总教练名,副总教练若干名,教练员若干名。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财政补助;

4、有关部门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方能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 1月 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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