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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武术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6-05-27 点击数:6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吴中区武术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的经费使用,加强协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协会日常工作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基本会计政策

第四条 协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对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协会的财务人员由会计和出纳组成,会计和出纳分开设立,一岗一人。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者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八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 字准确,账目清晰,按期结算。

(二)负责财务预算编制、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等职责。会计要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及时进行协会的财务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为协会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 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五)完成会长或者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出纳负责支票、税票的办理及保管,要及时掌握收支情况,为协会 业务开展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负责应收款的催收工作,负责对银行存、付的管理,定期与会计对账,负责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出纳应及时将相关收支单据移交会计做账,出纳移交给会计做账的支付单据必须签字完整且手续齐全,否则会计有权退回给出纳重新整理。

(七) 完成会长或者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要认真细致,坚持账目一笔一结,一月一报,年终结算做好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整的,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协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三条 协会所有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

第十四条协会 的某项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其他费用等共同发生,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该项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第十协会 所有的收付款业务都必须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除财务人员外,任何个人都不得代表协会 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结算业务,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协会 开设的结算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协会款项支付和审批必须分开、不能一人办理,由出纳负责支付,会长负责审批,相关支付和审批的法人章和财务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协会 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八条 协会设置出纳对票据进行管理,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

第十九条 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错票据不得涂改,应 及时将错误票据保存,以备财务后期核对。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合用范围,一经发现。协会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费用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费用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20日前秘书处应会同会计编制下一年度《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年度预算方案应经会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日常经费开支原则上在经过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范围内支出,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实行控制。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开支必须在费用发生前提交会长审批后才能使用。

第六章 资产与物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坐支 (从本协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或者不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协会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用于保障日常办公、人员薪酬福利和开展活动使用,严禁用于放贷、外借、分配或者挪作他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者由理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并做好对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赢余不得分配。

第三十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协会另行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收入范围

第三十二条 收入是指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协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银行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协会提供有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必要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费用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包括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税费、宣传费、会务费、培训费等。

(二)管理费用:包含人员薪酬福利、五险一金、办公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礼聘中介协会 服务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所得税等。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中管理”,在理事会监督下,日常财务工作由会长领导,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具体管理,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审批注意事项:

(一)原则上任何费用在发生之前都应先履行请示义务,超范围发生的费用经会长允许后方可报销。

(二)报销人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写报销单,后附经费使用申请单、发票、小票及其他证明资料等。

(三)费用报销原则:经手人、报销人、领款人必须一致。

(四)各环节的审(核)批人应及时处理单据,遇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确保审批流程高效运转。

(五)遇紧急事项,因审批人异地出差等原因导致审批环节不顺畅导致工作受阻,可进行邮件确认事后补签。

(六)会计主管负责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支出是否合理等重要信息。

(七)会长审批允许后,交出纳负责办理后续费用报销支付手续。

(八)出纳必须在所有手续齐备、签字完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付。

(九)对于有疑问或者手续不齐全等问题的申请单据,审批人须及时返回上一道审批流程,由上一道审批人进行重新核实确认或者要求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进入审核程序,按照流程审批。

(十)审批人须认真审核每一项收支业务,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且违反制度规定的申请,审批人可直接予以拒付,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第九章 项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项目。

第三十八条 协会所承接项目按照项目委托方要实施,并严格按照协会 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九条 协会坚持专款专用、项目独立核算,保证项目的使用资金符合项目实施要求。

第十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凡是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所有合同、审计报告、财务软件及资料等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包括制单、出纳、会计主管),由专人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协会 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协会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普通情况下会计档案的有效保管期为10年,财务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潮湿、盗抢、火灾等,确保财务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七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由财务部组织清点需要销毁的资料及清单,报会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情况

第四十八条 协会按规定只设立一个基本账户。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应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起开始实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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