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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武术协会 档案管理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6-06-03 点击数: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中区武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要把归档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三条 秘书处按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材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制度及职责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档案、合同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存档之列。

第五条 本协会的档案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管理人员要保证本协会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六条 收到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文件、信函,按时登记、归档保存。

第七条 外单位或个人借阅协会的有关文件,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外借。外借文件要做好登记,并按时收回。

第八条 任何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本协会档案资料。需销毁有关文件、资料、档案,经办人员应列出清单,经秘书长、会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九条 注意保密工作,加强文件、资料、档案办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吴中区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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