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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武术协会会议制度(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6-05-27 点击数: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吴中区武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类会议组织、召开与管理流程,保障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明确各类会议职责、议事规则与工作要求,提升协会运营管理效率,推动武术运动推广、赛事组织、会员服务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项工作会议、分支机构会议等所有内部会议,协会全体理事、监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会员代表均需严格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会议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会议召开、议事、表决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确保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2. 民主集中原则: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集体讨论、民主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兼顾协会整体利益与会员权益。

3. 务实高效原则:精简会议流程,明确会议议题,杜绝无关议题,提高会议质量与决策效率,避免形式化会议。

4. 公开透明原则:会议议题、议程、决议按规定公开,接受会员与监事会监督,涉及重大事项及时公示。

5. 保密原则:涉及协会机密、未公开决策、会员隐私及重要工作部署的会议内容,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

第二章 会议类型及职责、召开频次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6. 会议职责:协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与监事、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重大事项决策、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宜。

7. 召开频次:每5年召开一次(与协会换届同步);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共同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

8. 会议职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及决算;处理其他重大日常事务。

9. 召开频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重大紧急事项,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

10. 会议职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研究处理协会日常重大工作事项;审议专项工作方案、活动策划、经费使用等事宜;协调解决协会运营中的突发问题;临时处理需紧急决策的事项,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11. 召开频次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紧急工作、重大赛事活动筹备等情况,可随时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12. 会议职责: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负责人履职情况;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合规性;审议监事工作报告;研究处理会员投诉、违规事项调查等监督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交监督意见与建议。

13. 召开频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针对重大监督事项、专项调查工作,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

14. 会议职责:处理协会日常行政与运营事务,沟通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工作;研究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具体措施;审议日常经费开支、小型活动方案、对外合作对接等常规事项;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商议需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15. 召开频次每月召开一次,可结合协会工作实际,采取线下或线上形式召开。

第九条 专项工作会议

16. 会议职责:针对武术赛事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段位考评、武术文化推广、公益活动、会员服务、对外交流等专项工作,召开专题研讨、部署、推进会议,明确工作分工、时间节点、责任主体,保障专项工作落地实施。

17. 召开频次:根据专项工作需求不定期召开,由牵头部门或分管负责人提议组织。

第十条 分支机构会议

18. 会议职责:各专项委员会、分会、工作小组落实协会决议,研究部署本领域武术工作,开展业务交流、工作汇报,解决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与业务开展问题。

19. 召开频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组织召开。

第三章 会议筹备与召开流程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

20. 议题征集:会议召集部门/负责人提前征集会议议题,议题需明确、具体,附相关背景资料、方案草案,杜绝临时新增无关议题;重大议题需提前准备书面材料,供参会人员提前审阅。

21. 通知发布:常规会议需提前3-5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正式通知,临时会议可适当缩短通知时间,但需确保参会人员知晓;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参会人员、需准备的材料等。

22. 人员落实:确认参会人员名单,通知参会人员准时参会,如需请假需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会议需安排专人负责签到、会议记录、资料分发、后勤保障等工作。

23. 材料准备:提前整理会议议程、议题资料、相关文件、数据报表等,按参会人数准备纸质或电子材料,确保会议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参会要求

24. 参会人员需按时到场,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须提前向会议召集人书面请假,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参会并表达意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表决会议,委托参会需符合章程规定)。

25. 参会人员需提前熟悉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围绕议题积极发言、理性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发言需简洁明了、紧扣主题。

26. 参会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未公开的决议、讨论内容、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向外传播、泄露。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与议事表决

27. 会议由指定负责人主持,主持人需按既定议程推进会议,把控会议时间与讨论方向,确保会议高效进行。

28. 议事流程:先由牵头负责人介绍议题背景、方案内容,再由参会人员讨论发言,最后形成统一意见或进行表决。

29. 表决规则: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形式;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不同意见需如实记录,少数服从多数,保留不同意见。

30. 会议遇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暂缓表决,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另行召开会议审议。

第四章 会议记录与纪要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31. 所有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及请假原因、会议议题、讨论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工作部署与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关键信息。

32. 会议记录需客观、完整、准确,不得遗漏重要内容,不得篡改发言内容,记录人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主持人审核签字确认。

33. 会议记录作为协会重要档案,永久保存,不得随意涂改、损毁、丢失。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

34. 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记录人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纪要需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明确会议决议事项、工作要求、责任主体、完成期限。

35. 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会长签字确认后,印发至全体参会人员、相关责任部门及分支机构;重大会议纪要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36. 会议纪要统一编号、归档管理,便于查阅、追溯与落实。

第五章 会议决议落实与督办

第十六条 决议执行

会议形成的决议、部署的工作,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执行,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不得拖延、推诿、拒不执行。

第十七条 督办检查

37. 秘书处为会议决议督办责任部门,负责跟踪、督促决议落实情况,建立会议决议督办台账,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及时向会长、理事会反馈落实情况。

38. 监事会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落实、执行不力的部门或个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反馈汇报

责任部门/责任人需及时向秘书处或会议召集人汇报决议执行进度,工作完成后提交书面总结,确保会议决议闭环管理。

第六章 会议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会场纪律

参会人员需将通讯设备调至静音或震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玩手机、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务;严禁喧哗、吵闹、扰乱会场秩序,违者由主持人提醒制止,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会资格。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39. 无故缺席、多次迟到早退,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参会人员,由协会予以通报批评。

40. 拒不执行会议决议、拖延工作、敷衍履职,导致协会工作延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处理。

41. 擅自泄露会议涉密内容、散布不实言论,损害协会声誉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罢免相关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2. 会议记录、纪要弄虚作假、遗漏重要内容、管理不善丢失的,追究记录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形式

协会各类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下现场会议、线上视频会议、线上线下结合会议等形式,线上会议需确保参会人员全程在线、有效参与,表决程序合规有效。

第二十二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由理事会研究补充修订。

第二十三条 制度解释与修订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经吴中区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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